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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5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荔成兴商贸有限公司与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郭建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荔成兴商贸有限公司,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郭建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5131号原告天津市荔成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木材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黄亚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利,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迎宾路广场北1号。法定代表人魏日华。被告郭建红。原告天津市荔成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郭建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其权利的正当行使,经审查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荔成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2元,由原告天津市荔成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远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