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福建省富闽贸易有限公司与肖方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福建省富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城关镇环城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66037429-4。法定代表人冯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德锡,尤溪县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方发,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尤溪县。委托代理人严朝远,尤溪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富闽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方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富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57元,减半收取9778.50元,由原告福建省富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叶泽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林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