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终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佳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峨嵋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佳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峨嵋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7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扬中经济开发区扬中大道段66号。法定代表人:王允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礼全,该公司工会主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方电气集团峨嵋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符北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0745435-X。诉讼代表人:吴利平,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XX兵,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佳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佳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佳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佳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用3120元,依法减半收取1560元,由上诉人佳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怡秋审判员 杨梅娜审判员 唐海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万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