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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珍与被告王珍文、杨天才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珍,王珍文,杨天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张建珍,女,汉族,1966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现住山丹县。委托代理人薛君山,山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珍文,男,汉族,现年47岁,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被告杨天才,男,汉族,现年45岁,初中文化,住山丹县。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原告张建珍诉被告王珍文、杨天才身体权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杨天才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被告现住址不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确认原告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建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4元,退还原告张建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世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