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珍与被告王珍文、杨天才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珍,王珍文,杨天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张建珍,女,汉族,1966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现住山丹县。委托代理人薛君山,山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珍文,男,汉族,现年47岁,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被告杨天才,男,汉族,现年45岁,初中文化,住山丹县。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原告张建珍诉被告王珍文、杨天才身体权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杨天才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被告现住址不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确认原告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建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4元,退还原告张建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世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