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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商)初字第16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志强与肖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强,肖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16795号原告郭志强,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被告肖冬梅,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原告郭志强与被告肖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6月3日根据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立案受理后,被告肖冬梅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郭志强与肖冬梅签署的《借条》中明确写明“借款地点在北京丰台区南三环中路70号D-2102”,故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对该案不具备管辖权。故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田 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宋晓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