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商)初字第16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志强与肖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强,肖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16795号原告郭志强,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被告肖冬梅,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原告郭志强与被告肖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6月3日根据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立案受理后,被告肖冬梅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郭志强与肖冬梅签署的《借条》中明确写明“借款地点在北京丰台区南三环中路70号D-2102”,故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对该案不具备管辖权。故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田 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宋晓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