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芒执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有培、王有安申请执行杨善朝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培,王有安,杨善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232-1号申请执行人王有培,男,汉族,1961年3月28日出生,芒市人,现住芒市。申请执行人王有安,男,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芒市人,现住芒市。被执行人杨善朝,男,汉族,1973年5月6日出生,芒市人,现住芒市。关于王有培、王有安申请执行杨善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善朝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芒市人民法院(2015)芒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