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大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程凤明、孙忠利、唱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大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新华街8号。法定代表人:张成文,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程凤明,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二界沟镇拉拉村二组2-26。被执行人孙忠利,男,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二界沟镇郑家村三组3-7。被执行人唱新,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二界沟镇新立村一组1-13。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589号申请执行人大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程凤明、孙忠利、唱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