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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齐彩连诉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新华路派出所,第三人马岩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双桥行初字第96号原告齐彩连。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新华路派出所。地址承德市双桥区佟温路北。负责人李向东,职务所长。第三人马岩。原告齐彩连诉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新华路派出所,第三人马岩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彩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齐彩连负担25元,退给原告齐彩连25元。审判长 王 树审判员 刘电英审判员 于原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曹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