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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孟宗仁诉赵定举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宗仁,赵定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孟宗仁,男,汉族,1982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高台县。被执行人赵定举,男,汉族,1987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暂住高台县。担保人赵广,男,汉族,1960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孟宗仁与被执行人赵定举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8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宗仁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定举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依职权在中国建设银行张掖分行高台支行扣划其存款5000元,同日,被执行人赵定举父亲赵广代为履行案件款6000元,上述款项均已向申请执行人孟宗仁进行兑付。2015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孟宗仁与被执行人赵定举的担保人赵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本案剩余案件款30500元、诉讼费285元,合计30785元;二、担保人赵广自愿承诺承担上述款项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利息3215元;三、上述一、二项合计34000元,限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24000元;四、被执行人赵定举父亲赵广自愿为上述款项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由于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院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拟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8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进福审 判 员  张文斐代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