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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麦果量贩飙歌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麦果量贩飙歌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436号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新华,系公司员工。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麦果量贩飙歌城,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者:沈华峰,男,1977年10月17日,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鸟人公司)与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麦果量贩飙歌城(简称麦果飙歌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诉至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鸟人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新华,麦果飙歌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鸟人公司诉称:鸟人公司对涉案《心醉》、《一错再错》、《一天》、《一间小屋》、《站着坐着都想你》、《负心人》、《追求》、《乞爱者》、《茅草屋的女主人》、《千千吻》、《白狐》、《其实我很在乎你》、《Yesterday》、《怎么办》、《无缘》、《遇上你是我的缘》、《愤怒的情人》、《那滋味》、《爱大了,受伤了》、《谁让我爱上了你》20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麦果飙歌城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卡拉OK点唱系统中收录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并且未经许可进行营业性播放,侵害鸟人公司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麦果飙歌城、音乐之声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音乐电视作品;2、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麦果飙歌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的《好歌天天唱》合辑收录了包括《心醉》、《一错再错》、《一天》、《一间小屋》、《站着坐着都想你》、《负心人》、《追求》、《乞爱者》、《茅草屋的女主人》、《千千吻》、《白狐》、《其实我很在乎你》、《Yesterday》、《怎么办》、《无缘》、《遇上你是我的缘》、《愤怒的情人》、《那滋味》、《爱大了,受伤了》、《谁让我爱上了你》20首音乐电视作品(简称《心醉》等20首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众多作品,版号为ISBN978-7-88102-468-4,该专辑封套上注明“著作权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等信息。2015年3月18日,安徽省���肥市徽元公证处接受鸟人公司的申请后,公证人员与鸟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工作人员来到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仑文化广场南侧三楼华仑影院隔壁、标有“麦果量贩KTV”文字的营业场所,在当面办理开包房手续后,共同进入标有“V555”的包房,对鸟人公司的工作人员逐一播放包括《心醉》等20首音乐电视作品同时录像的过程进行公证,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将录像刻录成光盘进行封存,并制作(2015)皖合元公证字第5010号公证书,公证书内附有收款收据载明金额为250元,该发票上加盖的印章为“安徽魅力新声音乐茶饮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支付的公证费为2100元。鸟人公司认为麦果飙歌城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经庭审比对,(2015)皖合元公证字第5010号公证书所附封存光盘中《心醉》等20首音乐电视作品播放的截屏拍摄画面、��词、旋律,与《好歌天天唱》合辑中对应音乐电视作品的拍摄画面、歌词、旋律一致。另查明,鸟人公司基于(2015)皖合元公证字第5010号公证书取证的60首音乐电视作品,分成三案向麦果飙歌城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好歌天天唱》合辑、公证书、发票、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麦果飙歌城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院认为:涉案《心醉》等2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依据《好歌天天唱》合辑上载明的著作权人信息,能够认定鸟人公司系《心醉》等2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具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的权利。麦果飙歌城未经授权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KTV点唱系统设备向不特定��众提供《心醉》等2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未在合理期间内支付使用费,该行为侵害了鸟人公司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鸟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麦果飙歌城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麦果飙歌城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故综合涉案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经营场所的规模、位置、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并考虑鸟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当在基于(2015)皖合元公证字第5010号公证书所提起的三起案件中均摊,本院酌定麦果飙歌城在本案中向鸟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麦果量贩飙歌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权,在点播系统内删除《心醉》、《一错再错》、《一天》、《一间小屋》、《站着坐着都想你》、《负心人》、《追求》、《乞爱者》、《茅草屋的女主人》、《千千吻》、《白狐》、《其实我很在乎你》、《Yesterday》、《怎么办》、《无缘》、《遇上你是我的缘》、《愤怒的情人》、《那滋味》、《爱大了,受伤了》、《谁让我爱上了你》20首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麦果量贩飙歌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5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三、驳回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麦果量贩飙歌城负担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