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邹某某诉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898号原告邹某某,女,生于1981年2月21日,汉族。被告侯某某,男,生于1970年6月25日,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林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