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苏州乔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昆山海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乔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昆山海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2972号原告苏州乔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昆山市玉山镇萧林路875号301室。法定代表人施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群,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海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孙炳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新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乔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海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苏州乔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乔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2元,减半收取896元,由原告苏州乔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福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钱佳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