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渑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被告安某某,男,1972年4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毛克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兼书记员 赵二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