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郑伟新与余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新,余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99号原告:郑伟新,无固定职业。被告:余彭华,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新与被告余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伟新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免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郑伟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新撤回起诉并免缴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陈文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涛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