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郑伟新与余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新,余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99号原告:郑伟新,无固定职业。被告:余彭华,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新与被告余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伟新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免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郑伟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新撤回起诉并免缴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陈文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涛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