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庄浪县水洛镇贺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赵志雄、赵积财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浪县水洛镇贺庄村村民委员会,赵志雄,赵积财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361号原告庄浪县水洛镇贺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庄浪县水洛镇贺庄村二社法人代表:赵积余,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安清栋,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雄。被告赵积财。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浪县水洛镇贺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志雄、赵积财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浪县水洛镇贺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浪县水洛镇贺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贺军旗审 判 员 李学诚人民陪审员 董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魏淑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