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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袁键平与杨成荣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键平,杨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86-1号申请执行人:袁键平,男,住址成都市。被执行人:杨成荣,男,住四川省德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阳仲裁委员会(2013)德仲字第132号调解书,于2015年8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成荣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成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执行人杨成荣的银行存款2508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傅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波(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