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吴增元与宋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增元,宋术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494号原告吴增元,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志丽,城镇居民。被告宋术庆,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增元诉被告宋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增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杜厚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