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金才与饶军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才,饶军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950号原告:张金才,男,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6930。被告:饶军伟,男,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洛阳,公民身份号码×××0530。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才诉被告饶军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才撤回对被告饶军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才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向良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志伟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