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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石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于新礼与王伟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新礼,王伟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石民初字第498号原告于新礼。委托代理人俞玉梅,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波。委托代理人付军伟,荣成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新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朝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穆海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