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卫华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锦伟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卫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锦伟家具厂,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宏俊家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卫华,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锦伟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投资人谭少红。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宏俊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投资人杨卫华。上诉人杨卫华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422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冷水江市,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原告就被告,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宏俊家具厂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