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一初字第036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张兴梅与樊敬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梅,樊敬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3616-2号原告:张兴梅,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庐阳区。被告:樊敬金,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梅与被告樊敬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张兴梅的申请,本院作出(2014)庐民一初字第03616号民事裁定书,之后查封了樊敬金名下的皖A×××××号车辆。现保全期限即将届满,张兴梅向本院申请续封。本院认为,张兴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告樊敬金名下的皖A×××××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陆翠玲代理审判员 秦 玲人民陪审员 罗国凤书 记 员 丁 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