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陈旭燕与韩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旭燕,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807号申请人陈旭燕,女,汉族,1975年5月8日生,四川省长寿县人,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韩龙,男,汉族,1984年11月19日生,甘肃省武威市人,住库尔勒市。申请人陈旭燕与被执行人韩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295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72268.39元,执行费984.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2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2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雨审判员 杨 新 宇审判员 库热西·艾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