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鸡刑初字第0007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同年5月12日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15)第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舒敏、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7日22时许,芦某在鸡泽县城金港九龙KTV唱完歌算账时因言语不和同张某甲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打架,在九龙门口南侧被告人李某甲上前拉架,芦某嫌李某甲多管闲事遂同李某甲扭打在一起。在打架过程中,李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芦某捅伤。经鸡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鉴定:芦某胃破裂、空肠破裂、肠系膜破裂须手术治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案发后,双方民事已调解。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22时许,芦某在鸡泽县城金港九龙KTV唱完歌结账时因言语不和与张某甲发生口角,继而打架。被告人李某甲上前拉架,芦某嫌李某甲多管闲事遂同李某甲扭打在一起。在九龙门口南侧,李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芦某捅伤。经鸡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鉴定:芦某胃破裂、空肠破裂、肠系膜破裂须手术治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015年4月25日,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甲赔偿芦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芦某对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4年农历11月的一天晚上9点半左右,我从金港九龙KTV一楼包间出去买烟,走到大厅见张某甲和芦某正在打架。因为我和他俩都认识就上前拉架,拉开后他们就往KTV外面走,在门外面又吵又骂。待了一会儿,张某甲开车要走的时,有个女的站在车后面不叫走,我说:“男的打架,不碍你们女的事”。后来有女的喊芦某过来为她出气,芦某过来就和张某甲骂,他俩又想打架有人在跟前拉他们。我碰见个熟人说了两句话,就见张某甲和芦某打开了我过去拉架。刚到跟前就见芦某把张某甲摔倒了,芦某嫌我拉架多管闲事,一拳打到我脸上把我鼻子打流血了,还用手抓住我头发用膝盖往我头上挺,把我摔倒在地往我身上打。我非常着急就用我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往芦某身上捅,捅了二三下,捅了之后我就从九龙KTV门口就往北跑了。过了一个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大概有五六米,我把刀子扔到路西边的自行车道上,我就跑了。2、被害人芦某陈述,2015年1月7日晚上10点左右,我和邢某、张某乙还有几个朋友在九龙KTV二楼唱歌。付账的时候,张某甲过来非要给我算账,我当时喝了不少酒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和他发生了口角,在九龙KTV大厅里打了起来。期间,李某丙过来把我和张某甲撵出去了。到了外面以后,我和张某甲又争吵起来了,邢某和张某乙拦着一辆车不让走。李某丙出来指着我骂不让我走,上来打我。我就还手跟他打起来了,他打不过我不知道往哪去了。后又到我跟前用刀子往我肚子、胸口上连捅三刀,我就躺在地上失去意识了。事后我和李某丙民事调解了,他一次性赔偿我人民币25万元,我已经谅解了他。3、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冬天的一个晚上9点左右,我在鸡泽县城九龙KTV唱完歌从包房出来到大厅吧台结账时遇见芦某,我跟他开玩笑。他喝多了骂了我几句,我就往他脸上打了两三拳,芦某就把我按到地上打我,大厅里的其他人就拉我们。后来九龙的保安李某甲过来不让我们闹事,我们就往外面走。到门口我又和芦某发生了争执,后来被人拉开了。后来我准备开车走时三个女人站在我们车后面不让走,芦某过来又和我打起来了。其他人把我们拉开了后,我上车要走时我见李某甲和芦某凑到一起打起来了,我就走了。第二天,我听说芦某被李某甲用刀子捅伤了。4、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1月7日晚上快十点的时候,我在九龙商务会所二楼办公室听见一楼大厅有人吵吵。下楼后见两伙人在吵架,一方是芦某、邢某乙和两个女的,另一方是张某甲和一个男人,李某丙在劝架。后来我见他们边吵边骂都出去了,芦某一会儿搂住张某甲的脖子,一会儿搂住李某丙的脖子,互相骂。不知道怎么回事,芦某和李某丙搂在一起厮打起来,我和其他人就上去拉架。一会儿见芦某用手捂着肚子倒在地上,肚子上流血了,我和几个女的把芦某送到了鸡泽县医院。5、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1月7日晚上,我和芦某在九龙KTV唱完歌,他先下去结账。等我到一楼吧台的时候,我见芦某和一个男的在大厅里打架,还有人在拉架。后来邢某丙给我打电话,我让她到九龙KTV。邢某丙过来后和我一起拉架,拉开后我们就往外走。出了门口芦某又和那个人打起来了,其他人又去拉架。后来往南走了没多远,他们又打起来了,我见其中有李某甲,场面很乱,芦某先把两个人摔到地上,又和李某甲打了起来,打着打着芦某捂着肚子躺地上了,我见地上有一摊血。后来我和邢某丙把芦某扶到车上,才知道芦某被人用刀捅伤了。6、证人邢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7日晚上,我和芦某、张某乙等人在九龙KTV唱歌,期间我开芦某的车去吃饭,走到半路芦某打电话让我回去。到九龙KTV大厅时,见芦某脸上都是血,芦某和张某甲还有一个瘦男人打在一起。我和张某乙上去拉架,那个瘦男人踹了我一脚。我们把他们拉开之后到了九龙门外面,芦某和张某甲又吵了起来,我和张某乙就和踹我的那个男的理论。芦某和张某甲又打了起来,期间不知道怎么回事李某甲和芦某打了起来。后来张某甲、踹我的那个男子和李某丙一起打芦某,打着打着我见李某甲不知道从哪儿拿出一把刀子,搂着芦某脖子,往芦某身上捅了两刀,芦某就倒地上了。7、证人崔某证言证实,2014年冬天的一个晚上,我在九龙KTV看见张某甲和芦二在大厅里吵吵,还互相推对方,我就拉他们。芦二鼻子流血了,我把他拉到吧台让他擦擦。后来张某甲和芦二又凑到一起互相拉扯,我又上前拉开他们之后,我就走了。第二天,我听说芦二被李某甲用刀子捅了。8、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1月7日晚,我和代某在九龙商务会所收银台值班。大概晚上十点左右,芦某结账要求签单时,另一个客人从楼上下来说芦某没权利签单。芦某上去把那个客人推倒了,那个客人起来之后往芦某脸上打了一拳,芦某鼻子流血了要和那人打,被另一名男子拦住了。芦某在吧台那里蹲着止了会儿血后又和那个人打了起来,很多人在拉架。后来他们陆陆续续都出了大门,我就没再注意外面发生了什么事。9、证人代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9日晚9点多,我和张某丙在九龙KTV前台上班。芦某唱完歌到前台要求签单记账,这时张某甲也到前台说芦某没资格签单。后来张某甲和芦某就在大厅里推搡起来,有人上去拉架,后来大厅里人越来越多场面很乱。我在外面接电话时见芦某和张某甲在九龙KTV门口打架,接完电话我就回大厅了。10、证人苏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7日晚上10点多,我从九龙KTV二楼下来见张某甲和他朋友正跟芦二打架。芦二脸上有血,在场的人不少,有个短发女子上前拉架,被张某甲的朋友踹了一脚。后来他们都往门外走,我出去见短发女子和张某甲的朋友在争吵,张某甲的朋友开车要走,那个女子不让他走。后来我就上楼了,后面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11、鸡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鸡公物鉴(伤检)字(2015)县04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芦某伤情照片证实,芦某胃破裂、空肠破裂、肠系膜破裂须手术治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及案发时鸡泽县九龙KTV大厅、前台、门外J监控视频光盘,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3、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经李某甲辨认,鸡泽县九龙KTV南侧即为其用刀伤芦某的地方;鸡泽县人民路口和椒乡大街十字交叉路口北侧西边自行车道即为其扔弃捅伤芦某所用刀子的地方。14、鸡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城关中队出具的出警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月7日22时14分许,该中队民警接警后立刻赶到现场,经了解受害人芦某已被送往鸡泽县医院治疗,伤势严重。2015年5月12日,李某甲投案后,称案发后其将作案工具刀子扔了,民警到其所称扔弃作案工具的地点寻找未发现刀子。15、鸡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城关中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经调查核实,卷中材料中出现的芦某与芦二、卢胜利为同一人;崔某与崔某乙、世超为同一人;李某甲与李某丙为同一人;邢某与邢某乙、邢某丙为同一人。16、调解证明与谅解书证实,芦某与李某甲于2015年4月25日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甲赔偿芦胜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芦某对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17、在逃人员登记表及鸡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城关中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李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主动到该中队投案。18、鸡泽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违纪证明证实,李某甲在该所辖区内未发现违法犯罪和参加法轮功等其他邪教组织。19、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害,得到了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利民审 判 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李聚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