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继春与大丰市富美皮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继春,大丰市富美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509号申请执行人陈继春。被执行人大丰市富美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大中镇工业园区富康路20号。法定代表人夏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继春与被执行人大丰市富美皮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大丰市富美皮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