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胜志与韩秀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520号原告徐胜志。被告韩秀菊,成年人。原告徐胜志诉被告韩秀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徐胜志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胜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胜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胜志承担。审判员 高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孟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