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范敏与胡清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范敏,胡清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613号原告刘范敏,女,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明华,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清桃,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范敏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范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庞梅生审 判 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吴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