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白平民与赵幸辉、赵小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平民,赵幸辉,赵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471-1号申请执行人白平民,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幸辉,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小艳,女,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平民与被执行人赵幸辉、赵小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平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301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647.09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逾期未履行。2015年9月1日本院强制从被执行人赵小艳银行存款中拨划全部案件款至本院账户,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白平民,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4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