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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志刚,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看守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4)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志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决定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5年3月7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2015年4月6日,公诉机关建议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2015年7月2日公诉机关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再次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2015年7月26日,公诉机关建议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间,被害人栾某某承包了青岛市黄岛区山前村拆迁工地的废旧砖块回收,并雇人在工地上拆墙、砍砖。2014年2月间,被告人徐志刚与王某某(已被判刑)的车队从山前村拆迁工地上拉建筑垃圾到万达项目工程填海。2014年2月19日14时许,徐志刚结伙王某某开车赶至山前村拆迁工地找到栾某某,以拆迁工地的建筑垃圾被其承包为由,以每车砖50元的价格向栾某某索要钱财,双方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王某某和徐志刚各自从车上抽出一根钢管,分别持钢管对栾某某进行殴打,致栾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栾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查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物证,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间,被害人栾某某承包了青岛市黄岛区山前村拆迁工地的废旧砖块回收,并雇人在工地上拆墙、砍砖。2014年2月间,张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万达工程承包了拉石料填海工程,让被告人徐志刚及王某某(已被判刑)负责管理工程车。2014年2月19日14时许,徐志刚结伙王某某开车赶至山前村拆迁工地找到栾某某,以拆迁工地的建筑垃圾被其承包为由,以每车砖50元的价格向栾某某索要钱财,双方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徐志刚和王某某各自从车上抽出一根钢管,二人分别持钢管对栾某某进行殴打,致栾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栾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志刚的亲属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栾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被害人栾某某在本案中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栾某某对被告人徐志刚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志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证人邢某某、张某某、王某、蒋某某、郭某某、公某某、郑某某、夏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收款凭证及谅解书,被害人栾某某的陈述,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徐志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志刚结伙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志刚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其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志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志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车邦国审 判 员  黄惠芳代理审判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