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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占军与李战国、魏孝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军,李占国,魏孝明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217号原告李占军。被告李占国。被告魏孝明。本院审理原告李占军诉被告李占国、魏孝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李占军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占军负担。审 判 长  马小勇代理审判员  李 祎代理审判员  刘卫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