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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3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637号原告:高某某,住农安县。被告:王某某,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徐成信代理审判员  廉 洁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