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637号原告:高某某,住农安县。被告:王某某,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徐成信代理审判员 廉 洁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