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沭阳县今多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今多多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7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今多多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贤官镇贤官街中心小路北侧。经营者章晓亮。委托代理人钱红华,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沭阳县今多多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今多多超市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今多多超市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今多多超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庚代理审判员 白 金代理审判员 张立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晓璇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