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执刑财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阿说布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说布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平执刑财字第779号被执行人:阿说布达。阿说布达因犯盗窃罪,前由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嘉平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阿说布达被判并处罚金12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就该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现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阿说布达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在侦查、审判阶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案后经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嘉平执刑财字第77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