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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辛商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沈庆红与常熟市元亨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庆红,常熟市元亨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商初字第00150号原告沈庆红。被告常熟市元亨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张家桥村。法定代表人周明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庆红诉被告常熟市元亨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庆红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庆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庆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沈庆红负担。审判员  过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袁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