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褚云云、香港百特(集团)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褚云云,香港百特(集团)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712号原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石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行本,男。被告褚云云,女,1983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被告香港百特(集团)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驻在场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XXX号圣爱大厦1410室。首席代表��磊,经理。委托代理人蔡葵,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9月10日,本院受理(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712号原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诉被告褚云云、被告香港百特(集团)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2015年8月25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645号原告香港百特(集团)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诉被告褚云云、被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两案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香港百特(集团)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起诉在先。本院认为,两案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645号的原告香港百特(集团)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712号案件并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645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汪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蔚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