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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民一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榕与蒋瑞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63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亚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