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能才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能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红安刑初字第0012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能才,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案发前系红安县城关镇竹林庄园业主,家住湖北省红安县。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红检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能才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利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能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能才在得知红安县杏花乡龙潭寺上姚家垸村组在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施工过程中,要将该组的一棵由红安县人民政府挂牌保护的古朴树移栽出售后,遂找到该村组组长姚某4要求收购该古朴树。在未经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形下,双方商定将该树以8000元的价款非法出售给被告人李能才,并约定由被告人李能才办理出售、采伐等相关审批手续。事后,被告人李能才在未办理收购、采伐等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该棵古朴树剪枝整理后移栽至其经营的竹林庄园。案发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本案中涉案朴树的树龄为137±5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能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姚某1、姚某2、姚某3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扣押清单、红安县林业局、红安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共同出具的证明、身份证明等);被告人李能才及同案人姚某4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能才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能才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李能才非法收购的古朴树现虽被改变了原貌,但目前存活状况良好,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依法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能才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远杨审 判 员 刘松涛代理审判员 张巧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余爱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