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某单位行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胡某某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刑初字第0022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诉讼代表人隗某某,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办主任。被告人胡某某,男,1961年5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3日该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陈代斌,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安检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隗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陈代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寿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该宗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因建设用地规划发生变更,导致安徽永顺先前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009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为在该工程实施和补偿中获得支持和帮助,以及在今后实施的项目获得更多的帮助,向时任安徽省寿县县长的张某某行贿20万元现金。2010年8月,安徽永顺获得3630万补偿款。2014年4月初,被告人胡某某经六安市纪委电话通知,主动至纪委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隗某某和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营业执照、国有土地出让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变更情况报告、会议纪要、行政补偿调解书、补偿款收据、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张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被告人胡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并自愿认罪,同时系初犯,其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十万元;(罚金款已缴纳)二、被告人胡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刘子如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弘宇附: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