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应捷与杨旭、天长市郑集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捷,杨旭,天长市郑集小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563号原告:应捷,学生。法定代理人:应文林,经商。委托代理人:虞延斌,天长市郑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旭,学生。法定代理人:杨金龙,工人。被告:天长市郑集小学,住所地天长市郑集街道郑关路边。法定代表人:李诗桃,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捷诉被告杨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应捷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捷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应捷负担。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