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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广州贝客音涂料有限公司与王高峰劳动合同纠纷2076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贝客音涂料有限公司,王高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0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贝客音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献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子凡,广东君厚(萝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志雄,广东君厚(萝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高峰。委托代理人:李森妹。上诉人广州贝客音涂料有限公司(下称“贝客音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4)穗萝法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贝客音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贝客音公司负担。判后,贝客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王高峰不是贝客音公司员工,与贝客音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王高峰提供的劳动合同系伪造的,刘某仅是贝客音公司的经销商,不是贝客音公司的员工,没有权利代表贝客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贝客音公司已经对(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768号案申请了再审。原审认定贝客音公司与王高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失偏颇。据此,贝客音公司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改判贝客音公司与王高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受理费由王高峰承担。王高峰答辩称:原判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贝客音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贝客音公司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4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32号民事裁定,驳回贝客音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查明的其余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贝客音公司与王高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广州市萝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穗萝人社工伤诉认[2011]5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贝客音公司与王高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高峰2011年8月24日的受伤属于工伤。贝客音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上述《工伤决定认定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亦认定贝客音公司与王高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贝客音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3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贝客音公司的再审申请。据此,贝客音认为与王高峰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贝客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贝客音涂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年 亚审 判 员  魏 巍代理审判员  康玉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燕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