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法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淼昕与被执行人刘淑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淼昕,刘淑珍,曹凤山,曹亚军,马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王淼昕被执行人刘淑珍被执行人曹凤山被执行人曹亚军被执行人马庆丰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王淼昕申请执行刘淑珍、曹凤山、曹亚军、马庆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王淼昕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判决履行义务,由银行协助扣被执行人马庆丰的工资抵顶欠款,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立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于建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