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珙执字第349、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永贵、骆维玉与刘西奎、廖廷英、刘广、四川省宜宾市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贵,骆维玉,四川省宜宾市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西奎,廖廷英,刘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49、350号申请执行人周永贵,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骆维玉,女,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文鑫路187号。法定代表人廖廷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西奎,男,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廖廷英,女,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刘广,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周永贵、骆维玉分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宜珙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西奎、廖廷英、刘广未按本院执行通知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建的项目名称为洛浦蓝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珙)房预售证第45号的商品房第1幢第1层1-9号、1-10号、1-11号三间门市和1幢1单元第14层14-A-2号、1幢1单元第20层20-B-2号两套房屋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准许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出售,但售房款必须交到本院,否则,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员擅自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的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祖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宋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