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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商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德喜与陈先平、吴忠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喜,陈先平,吴忠平,黄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539号原告:郑德喜。委托代理人:曾庆德,系开化县华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先平。被告:吴忠平。被告:黄大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喜与被告陈先平、吴忠平、黄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黄大平主张借款已经全部还清,原告郑德喜提交的2015年1月27日出具的还款计划是在原告郑德喜胁迫的情况下非自愿出具的。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德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华 璐审 判 员  吴清树人民陪审员  叶为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吾崇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