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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商初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金阊区锦程佳衣婚纱礼服厂与李永侠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金阊区锦程佳衣婚纱礼服厂,李永侠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1069号原告苏州市金阊区锦程佳衣婚纱礼服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金筑街29号富强新苑物业房5楼。经营者程西宏。委托代理人刘雄波,上海江三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侠。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金阊区锦程佳衣婚纱礼服厂与被告李永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金阊区锦程佳衣婚纱礼服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