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海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李胜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胜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保字第46号申请人: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法定代表人:杨玉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伟,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广伟,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胜,男,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新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胜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李胜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3020元(申请人已预交),退回申请人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限公司。(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武寒霜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臧祥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姝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