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3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孙丽娟与张华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娟,张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313-5号申请执行人孙丽娟。被执行人张华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商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5条、38条、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华文银行存款20万元。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