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郑州火神板玉有限公司诉被告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违法要求履行纳税义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火神板玉有限公司,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巩行初字第41号原告郑州火神板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松,经理。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荥阳市老城大街。法定代表人赵鹏,乡长。委托代理人申志伟,荥阳市城关乡司法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鲁永滨,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火神板玉有限公司诉被告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违法要求履行纳税义务一案中,原告郑州火神板玉有限公司以变更被告重新起诉为由于2015年9月7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火神板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火神板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州火神板玉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瑞杰人民陪审员 张秋风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