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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程建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万泰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程建武,南皮县万泰汽车运输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28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迎宾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金鼎商务中心,负责人:于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敏,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建武,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葛沟镇沙丁村***号,身份证号:3728321977********。委托代理人:张娅,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皮县万泰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南皮县光明东路北。负责人:孙树楼,该运输队业主。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迎宾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迎宾支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前赔偿被上诉人程建武20万元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二、被上诉人南皮县万泰汽车运输队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责任;三、原审已交纳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程建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迎宾支公司负担;四、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胡希荣审判员  郭景岭审判员  马秀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金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