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一终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1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铁为昆,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芦岩,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铁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大厂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双方经人介绍于2011年8月30日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4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尔后在铁某家中共同居住10天,同年5月18日王某回娘家居住,后铁某陆续到王某娘家居住。另查明,王某婚前陪嫁物品有美的微波炉1台、小鸭饮水机1台、美的空调1台、美的冰箱1台、美的洗衣机1台、海信电视机1台、DVD1台、海尔热水器1台、电磁炉1台、万年历1台、暖壶2个、5间房窗帘、门帘2个、毛巾被2个、睡衣2套、茶具1套及嘉禾电动车1辆,其中,毛巾被1个、茶具1套及嘉禾电动车1辆,现在王某处,其余物品在铁某处。婚前铁某给付王某彩礼款61000元,王某当时返还礼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王某提交的结婚证及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在案为证。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曾于2014年6月起诉与铁某离婚,经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王某再次起诉离婚,可见其离婚态度坚决,铁某虽仍然表示不同意离婚,但亦未能劝说王某与其和好,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王某要求与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王某主张的陪嫁物品,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应归王某所有。王某主张其陪嫁物品四件套的被罩、床罩四套、高级床上用品一套,铁某不予认可,王某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王某主张其婚后患病支出的治疗费系他人垫付,要求铁某给付治疗费16030.45元,一审法院认为其主张理据不足,且铁某不予认可,故不予采纳。铁某认可王某所述电器等物品系陪嫁物品,但辩解物品均系其给付王某的彩礼钱购买,应归其所有,一审法院认为理据不足,不予采信。铁某辩解DVD一台系双方婚后购买,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其支出修理费600元,王某不予认可,铁某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该项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铁某主张其黄金戒指1枚、礼钱4000元交给王某保管,王某不予认可,铁某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铁某要求王某返还彩礼50000元,认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而本案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铁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困难,故对其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做出判决,一、准许王某与铁某离婚。二、王某婚前陪嫁物品有微波炉1台、小鸭饮水机1台、美的空调1台、美的冰箱1台、美的洗衣机1台、海信电视机1台、DVD1台、海尔热水器1台、电磁炉1台、万年历1台、暖壶2个、5间房窗帘、门帘2个、毛巾被2个、睡衣2套、茶具1套及嘉禾电动车1辆,归王某所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上诉人铁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被上诉人说上诉人打过她,不属实,上诉人从没有打过,也没骂过被上诉人。被上诉人2011年患有××,2012年用药物控制结的婚,结婚后在上诉人家只住了10天,就被其母亲接走了,且拿走了她所有的东西。上诉人多次找人谈和,但被上诉人家都不接见。结婚前上诉人根本不知道被上诉人患病,其患有××是不应当结婚的,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骗婚。上诉人为了结婚,前后花费10多万元,双方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过,上诉人家是普通农村家庭,生活根本就不富裕,被上诉人和其家人的行为造成了上诉人家庭困难。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彩礼。被上诉人王某答辩称,双方结婚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骗婚情况。二人结婚之后,上诉人经常对被上诉人打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被上诉人的陪嫁一直在上诉人家中,并没拿走,上诉人应当返还。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真正的夫妻感情为基础。上诉人铁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结婚时间很短便发生矛盾,以至于起诉离婚,说明双方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双方没有和好可能,故应当准予离婚。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进行了婚姻登记,但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很短,上诉人便回娘家居住,并起诉与被上诉人离婚,上诉人婚前给付被上诉人彩礼款61000元,对于一般农民家庭已属于数额巨大,势必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一审法院未判决返还上诉人彩礼,有欠妥当。综合考虑上诉人给付彩礼数额、双方结婚时间长短、上诉人的家庭状况,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某应适当返还上诉人铁某部分彩礼款,返还彩礼款数额,本院酌定25000元为宜。被上诉人的陪嫁物品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一审判决归被上诉人所有,并无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大厂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一、准许王某与铁某离婚。二、王某婚前陪嫁物品有微波炉1台、小鸭饮水机1台、美的空调1台、美的冰箱1台、美的洗衣机1台、海信电视机1台、DVD1台、海尔热水器1台、电磁炉1台、万年历1台、暖壶2个、窗帘5间房的、门帘2个、毛巾被2个、睡衣2套、茶具1套及嘉禾电动车1辆,归王某所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上诉人铁某彩礼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上诉人王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铁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柴秋芬审 判 员 丁宗发代理审判员 杨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薛 炜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5)廊民一终字第1100号案由离婚纠纷送达文书民事判决书受送达人铁某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盖章及送达时间年月日代收人签名盖章及代收时间年月日备注送达后五日内寄中院填发人收。填发人:杨学军送达人: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5)廊民一终字第1100号案由离婚纠纷送达文书民事判决书受送达人王某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盖章及送达时间年月日代收人签名盖章及代收时间年月日备注送达后五日内寄中院填发人收。填发人:杨学军送达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