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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林红、谭震等与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4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红,女,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谭震,男,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震,男,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先烈南路**号。法定代表人:XX胜,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未艾,该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苏兴晃,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红、谭震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原告林红、谭震向被告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开:1、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2003年《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是否适用于珠海中医院2006年11月24日书写的林红病历《手术护理记录单》;2、《手术护理记录单》书写是否真实,是否违反《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第三条规定等内容。2014年11月19日,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到该申请书。2014年12月3日,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2014)第210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认为林红、谭震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并于次日邮寄上述答复给林红、谭震。2014年12月5日,林红、谭震收到该答复。林红、谭震不服该答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1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粤府行复(2014)4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上述答复。林红、谭震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撤销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4)第210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二、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林红、谭震申请的信息予以公开。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林红、谭震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公开:1、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2003年《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是否适用于珠海中医院2006年11月24日书写的林红病历《手术护理记录单》;2、《手术护理记录单》书写是否真实,是否违反《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第三条规定等内容。林红、谭震上述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实质上属于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进行咨询,并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据此作出被诉答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符合法定程序,应予以支持。关于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本案中,林红、谭震认为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拒绝提供其申请公开的信息而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上述规定,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张理据不足,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林红、谭震的诉讼请求。林红、谭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超过审理期限,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广东省卫生和计划���育委员会二审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4)第210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林红、谭震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公开的有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2003年《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是否适用于珠海中医院2006年11月24日书写的林红病历《手术护理记录单》;《手术护理记录单》书写是否真实,是否违反《广东省病历书写规���》第三条规定”等内容,属于林红、谭震就医院书写的病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提出的咨询意见,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2014)第210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林红、谭震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林红、谭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林红、谭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曾沧代理审判员  刘德敏代理审判员  罗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