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秀英申请执行秦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英,秦鹏,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孙秀英,女。委托代理人苏六一,男。被执行人秦鹏,男。被执行人李建军,男。孙秀英申请执行秦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诉讼费50元,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000元,经申请人谈话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2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鹏 微信公众号“”